如果網絡游戲在未取得游戲版號的情形下上網運營,一經發現,將按非法出版物查處。具體而言,可能面臨的風險包括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兩個方面:沒有游戲版號運營的法律風險一,行政處罰。根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上網出版網絡游戲(含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絡游戲),將面臨依法取締、責令關閉網站的行政處罰,刪除全部相關網絡出版物,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游戲版號運營的法律風險二,刑事責任。非法出版所涉刑事責任主要是非法經營罪。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30號,1998年12月23日生效,下簡稱《非法出版物司法解釋》)規定,非法出版行為達到一定程度,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非法出版物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或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或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對于網絡游戲而言,因不涉及冊數及定價,主要是按照違法所得金額來判斷。即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情節嚴重”,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也屬于“情節嚴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為“情節特別嚴重”。需要注意的是,該解釋出臺于20年前,認定門檻較低,其衡量標準與當今經濟發展水平存在不符,但目前并未對發布同等或更高效力的文件其進行修改。此外,“違法所得”并不僅限于游戲充值收費所得,游戲廣告所得也屬于非法出版行為的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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