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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戲公司根據主營業務不同,分為研發公司(單純生產游戲)、游戲運營公司、綜合性公司(集研發與運營于一體)等類型。其中,運營和綜合性公司是監管的重點。
(一)營業執照
縱觀歷史,公司制度是迄今為止效率*高的組織方式之一,而有限責任制度(Limite Liability)令投資人有“試錯”的機會,極大的提高了經濟活動的參與率。
目前市場上不乏個人研發者或者研發工作室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主體從事游戲研發工作。但是基于合規考量、以及有限責任制對投資者的保護,設立企業法人應當是更好的選擇。
在商事登記過程中,有以下要點需要注意:
1.確定游戲公司名稱時應考慮今后申請注冊商標、英文商標、拓展企業知名度等因素,避免在企業設立后因無法注冊商標而需改名等問題。
2.股權不得有外資成分。
3.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二)域名ICP備案
游戲公司在申辦各類資質證照過程中,監管部門會審查游戲公司的官方網站。而搭建網站則需向域名商購買域名并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
(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根據2010年8月1日施行的《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從事網絡游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應當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而在2019年5月14日,文化和旅游部辦發布調整《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范圍的通知,明確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擔網絡游戲行業管理職責。同年7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印發《關于廢止<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和<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號)。
《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廢止,不意味著游戲公司可以無證經營,目前只是在監管職能調整的過渡期而已。并且,已經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僅含網絡游戲經營范圍且尚在有效期內的許可證繼續有效。
因此,從事網絡游戲運營業務,仍要取得經營范圍包括“利用信息網絡經營游戲產品運營(含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等類目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涉及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等特殊類目的,經營范圍務必包括“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
(四)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1.電信業務,按照《電信條例》以及國際慣例,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第一類電信業務)”與“增值電信業務(第二類電信業務)”。
2.基礎電信業務,例如移動、聯通、電信開展的業務類型多為此類。而增值電信業務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民營企業取得經營資格后可以從事相關業務。
3.增值電信業務依據經營范圍和類型不同,分為ICP許可證(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DC許可證(Internet Data Center)、SP許可證(Service Provider)、EDI許可證(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等類型。
4.游戲公司所需辦理的是ICP許可證。其法律依據來源如下:
(1)《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要求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2)《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要求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到企業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要求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并申辦“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五)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都需要取得《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游戲產品到底屬不屬于“電子出版物”,目前監管部門雖然沒有明文的書面規定,但是游戲發行前需辦理出版物才需要的“版號”,答案也就不言而喻了。
但是該許可證申辦門檻較高,因此在游戲行業從業者內對于是否需要辦理此許可是存在一定疑慮的。
經過行業調研后,我發現很多知名的互聯網公司已經辦理了《互聯網出版許可證》。因此,從企業的長遠發展角度考慮,還是建議企業申辦《互聯網出版許可證》,完善公司經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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