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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網絡游戲公司需要取得的資質和許可
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廣電總局、工信部令第5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等相關規定,經營性網絡游戲公司涉及的主要資質和許可如下:
序號 | 資質/許可名稱 | 審批/備案部門 | 審批/備案 |
1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 通信管理局/工信部 | 前置審批 |
2 |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文化行政部門 | 后置審批 |
3 | 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 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廣電總局 | 前置審批 |
需要說明的是,在2016年3月10日《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實施之前核發的是互聯網出版許可證,該管理規定出臺后變更為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從實踐中的掛牌公司案例來看,網絡游戲運營公司大多不具有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股轉公司反饋案例:
網絡(832):股轉公司反饋問題請中介機構核查公司提供有效下載業務是否需要取得網絡出版業務許可資質,公司是否具有經營業務所需的全部資質、許可等。中介機構核查后回復:公司僅向公眾提供游戲下載服務,并未對作品進行選擇或編輯加工,不屬于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互聯網出版,因此開展業務無需取得《互聯網出版許可證》。公司已取得浙江省文化廳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以及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頒發的編號為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公司業務資質齊備,具有經營業務所需的全部資質、許可、認證。
時代(7731):股轉公司反饋問題請中介機構核查公司發行的游戲的出版前置許可和游戲備案等手續辦理情況。中介機構核查后回復:公司的主營業務為手機游戲的發行,游戲*終由渠道平臺通過信息網絡向用戶提供,公司本身并不通過信息網絡向用戶提供手機游戲,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因此公司不需要取得網絡出版業務許可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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