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游戲屬于文化內容領域,同時又隸屬于網絡出版物。此前,我國網絡游戲的監管之前是文旅部、國家新聞出版署、工信部多個部門共同監管的狀態,在這之前的網絡游戲出版的管理,主要依據的是2010年專門針對游戲產業的部門規章《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7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公布《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廢止<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和<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號),正式廢止《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2019年5月14日文旅部辦公廳“辦市場發[2019]81號”文件中通知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省(區、市)不再審批核發涉及“利用信息網絡經營網絡游戲”“利用信息網絡經營網絡游戲(含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利用信息網絡經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等經營范圍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但是,《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廢止、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擔網絡游戲行業管理職責,并不意味著國家放松對當前時期網絡游戲的監管,而是會從更精簡高效的角度,完善網絡游戲監管機構,出臺更規范的政策法規管理辦法。因此,本文將簡明快速地和大家分享現階段網絡游戲出版和運營需要的資質和手續,在替代《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新規出臺之前,幫助網絡游戲企業適應此過渡時期政策法規變化。網絡游戲的出版與圖書的出版進行類別,網絡游戲的出版商,就相當于圖書的出版商,所有游戲的發行出版,都需要經過正規的出版商方可發行。成為有《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資質的出版商,就可以自己出版或幫助別的游戲企業出版的網絡游戲了。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單位或個體工商戶,須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針對網絡出版性質的許可證,過去主要依據《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發放《互聯網出版許可證》。2016年3月10日,《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正式生效,明確將游戲作品納入“網絡出版物”的范疇,《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至此,《互聯網出版許可證》被《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所取代。根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規定,從事網絡出版服務,須經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現調整為“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須在網站首頁上標明許可證編號。《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對網絡游戲出版商的專業人員、內容校核、服務器存放地等方面有明確的要求,更加嚴格規范,且《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并需要進行年度核驗。在出版環節,需要具有出版資質的出版商外,網絡游戲的出版還取決于游戲版號和前置審批。網絡游戲的出版也沿用了出版物號,游戲的ISBN俗稱“游戲版號”或“游戲出版備案”。“ISBN”全稱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意為“國際標準書號”,在一些規范性文件中也作為“中國標準書號”的簡稱使用。根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第21條,出版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中國標準書號,《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管理辦法》對ISBN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定。辦理游戲版號,需要以游戲出版商的名義向當地的版權局進行申請,并*終由國家新聞出版署對游戲是否發放版號進行審批。與圖書的發行一樣,每一款網絡游戲在出版之前,也需要經過內容審查,符合條件后方可上線運營。根據《進一步加強網絡游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絡游戲審批管理的通知》,網絡游戲的出版須經新聞出版總署(現調整為國家新聞出版署)的前置審批,從而取得批準文號。根據2016年7月1日起實施的《關于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全部網絡游戲包括手機網絡游戲的出版必須經過國家新聞出版署的審批,未進行審批的游戲不得上線運營。未進行前置審批的游戲擅自上線運營,否則將面臨根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被處以行政處罰的風險。經前置審批或進口審批的網絡游戲,變更運營單位的,或者增加新版本、新資料片、更新內容的,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國家新聞出版署也會在每個月對審批通過的網絡游戲信息進行公示,其上記載了游戲名稱、游戲類型、申報類別、出版單位名稱、運營單位名稱、審批文號、網絡游戲出版物號(ISBN)等,這相當于網絡游戲的“準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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