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網絡游戲的經過出版之后,只是完成了“出生”的過程,而真正“發展壯大”,則與運營環節密切相關。出版和運營是兩個不同的階段,運營商并不必然是出版商,經過合法出版后,有些游戲企業雖然沒有出版資質,但如果有運營資質,也一樣可以正常進行游戲經營。對于網絡游戲的運營環節,國家也分別對從運營商和網游兩個對象有相應的資質要求。根據原《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從事網絡游戲上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交易服務等經營活動的單位,須經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批準,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業內稱為“文網文”。《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廢止后,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是網絡游戲行業的主管部門,中宣部新聞出版署、工業和信息部在中宣部的統籌指導下,對游戲行業進行宏觀政策制定和開展具體行政監管。另外,各省(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也同步進行了相應調整,不再核發涉及網絡游戲經營范圍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已經核發的尚在有效期內的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后不再換發新證。因此,網絡游戲的運營目前不再需要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今后是否有新的文化許可方式出現則有待觀察。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級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即“ICP證”。“ICP”全稱是“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即“互聯網內容提供者”, “ICP證”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許可證。
(1)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稱為“ICP備案”;(2)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證制度,稱為“ICP許可證”。
國家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ICP實行許可證制度。ICP許可證是從事互聯網業務的一個基礎資質, ICP證就是網絡游戲經營的許可證,經營性的網絡游戲如果未辦理ICP證,則屬于非法經營。因此,辦理ICP證是企業網站合法經營的需要。
(1)給予警告或者停機整頓的處罰;(2)責令限期改正;(3)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4)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二)網絡游戲的運營資質
根據原《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國產網絡游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須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但是隨著《網絡游戲管理規定暫行辦法》的廢止,目前運營國產網絡游戲也不再需要履行備案手續。原獲批許可證僅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后也不再換發新證。因此,目前網絡游戲運營商不再需要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國產網絡游戲不再需要運營后30日內備案,進口網絡游戲也無需接受文化和旅游部的事先內容審查。意味著文化和旅游部正式退出對網絡游戲的管理,減少了網絡游戲出版和運營的合規成本。2、網絡游戲進口:需著作權授權審查,取消事先內容審查同理,隨著原《網絡游戲管理規定暫行辦法》的廢止,文化和旅游部不再對進口網絡游戲進行事前內容審查。但仍需注意的是,根據《進一步加強網絡游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絡游戲審批管理的通知》,在境內運營或推廣進口網絡游戲:1、須事先依法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并辦理著作權認證手續,取得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著作權合同登記批復》;2、須經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并報新聞出版署審批。因此,進口游戲在申請出版審批時,仍需要接受出版主管部門的著作權授權審查。當前,想要在我國國內發行和運營網絡游戲門檻較高,關鍵在于行政主管部門眾多且監管重點各不相同,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較為零散細碎。
在網絡游戲的監管中,工信部主要負責著互聯網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監管職責;而國家新聞出版署側重于游戲產業的前置內容審核,文化和旅游部之前更多側重于游戲運營的審核。在游戲企業的角度上,游戲企業需要申請獲取工信部發放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許可證),以及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的出版審批文號和國際標準書號ISBN(這兩者構成版號),而網絡游戲的出版商還需要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網絡游戲出版和運營的資質和手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30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從立法趨勢來看,雖然之前承擔較多職責的文旅部目前看來已經退出對網絡游戲的監管,但未來其他監管部門或許會參與進來。總體而言,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旗下,國家行政部門也逐步推動著向著激發產業活力、促進產業發展的方向前進,游戲產業的行政管理正顯現出簡政放權、提高行政效率的趨勢。網絡游戲企業應當保持對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關注,重視游戲企業的出版合規、運營合規,從而使游戲產品適應時代的需求,滿足人民大眾的娛樂需求,共同推進我國的網絡游戲產業的繁榮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