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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進步,游戲行業得以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轉型從事游戲行業,或是新設游戲企業從事相關的業務。不可否認,在當下這個信息化的時代里,游戲行業無疑是*炙手可熱的行業之一。根據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工作委員會(GPC)、伽馬數據(CNG中新游戲研究)、國際數據公司(IDC)聯合出版的《2017年中國游戲產業報告》顯示,2017 年中國游戲市場實際銷售收入達到 2036.1 億元,同比增長 23.0%。2017 年中國游戲用戶規模達到 5.83 億人,同比增長 3.1%。截止 2017 年年末,中國上市游戲企業數量達 185 家,其中A 股上市游戲企業151家,占 81.6%;港股上市游戲企業26 家,占14.1%;美股上市游戲企業8家,占4.3%。截止2017 年年末,新三板掛牌游戲企業數量達158家,其中北京掛牌游戲企業53家,占33.5%;上海掛牌游戲企業 30家,占19.0%;廣東掛牌游戲企業 25 家,占15.8%。從《2017年中國游戲產業報告》中我們不難得知,無論游戲市場的用戶規模還是利潤收入都是呈持續上漲的態勢,由此推動了整個游戲產業鏈,游戲企業的數量日益增多。
游戲企業,顧名思義是從事網絡游戲相關業務的企業。《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有關解釋,進一步加強網絡游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絡游戲審批管理的通知》中首次明確了網絡游戲的定義,所稱“網絡游戲”是指所有通過互聯網(包括有線互聯網和移動通訊網絡等)供公眾在線交互使用或提供下載的互聯網游戲作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大型角色扮演類網絡游戲(MMORPG)、網頁游戲(Webgame)、休閑游戲、單機游戲的網上下載、具有聯網功能的游戲、聯網的對戰游戲平臺、手機網絡游戲。一款火爆的網絡游戲誕生是需要經過多重步驟的,首先有專業的游戲研發企業負責游戲的研發制作,之后由游戲出版、發行企業負責網絡游戲的出版發行,*后由游戲運營企業負責網絡游戲的日常運營。
那么,一家合格的游戲企業在開展業務時都需要具備哪些資質條件呢?游戲企業一般都是從事網絡游戲研發、網絡游戲出版以及網絡游戲運營這三類業務中的一類或幾類(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大型企業可以兼具游戲研發、發行和運營業務),根據不同的業務種類所需要的資質也不同。盡管游戲行業的發展極為迅速,但是國內法律監管上并沒有放慢腳步,隨著一系列政策法規出臺,游戲企業的法律監管問題也在逐步完善。企業從事不同的游戲業務則需要獲得對應的“牌照”,否則則會觸碰法律監管的底線,面臨相關部門處罰的風險。今天,我們從三大類網絡游戲業務分別為大家介紹如何成為一家合法合規的游戲企業。
一、 網絡游戲研發業務
網絡游戲的研發是游戲業務中初始的環節,競爭也*為激烈。優質的IP資源(美術形象、故事或影視素材等)被視為可以吸引玩家的重要商業因素。因此,具有良好研發或資金實力的網絡游戲研發企業通過買斷版權或獲取授權的方式,將IP資源植入網絡游戲中。獲取IP資源后,游戲研發企業通過項目策劃、項目立項、編程實現、美術設計、游戲測試、驗收評審等步驟完成一款網絡游戲的研發設計。
目前,根據國內相關的政策法規,從事網絡游戲研發業務的企業無須取得特別的資質許可,該階段尚屬于研發創作階段,如果一家游戲企業僅僅從事研發業務而并不從事游戲出版及運營業務的,那么就無需為資質問題煩惱。
二、 網絡游戲出版與發行業務
網絡游戲成功研發后,需要通過出版、發行以及運營的手段實現變現。網絡游戲的出版、發行以及運營都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接下來我們來看看這些環節分別需要取得哪些“牌照”。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化作品,范圍主要包括:(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網絡游戲屬于上述出版物的范疇,從事網絡游戲出版與發行業務的企業,必須依法向出版部門申請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前置審批
根據《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有關解釋,進一步加強網絡游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絡游戲審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聯[2009]13號)第二條規定,“將網絡游戲內容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在線交互使用或下載等運營服務是網絡游戲出版行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規履行前置審批。新聞出版總署是中央和國務院授權的唯一負責網絡游戲前置審批的政府部門。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并獲得具有網絡游戲經營范圍的互聯網出版許可證,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網絡游戲運營服務。否則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取締,同時通知電信管理部門取消其相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根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關于移動游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44號文”)的規定,未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移動游戲,不得上網出版運營;已上網運營的移動游戲,需在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清理,補辦審批手續,否則不得繼續運營。另據“44號文”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絡出版服務許可,是進行出版申報、游戲出版物號申領工作的前提條件。“44號文”第十五條規定,“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即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游戲,一經發現,相關出版行政執法部門將按非法出版物查處”。
從事網絡游戲出版與發行業務的企業,申報網絡游戲前置審批后,將交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專家審查委員會審查,并會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游戲開發者按照審查意見對網絡游戲的不良內容進行修改,游戲審查獲得批準后,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將作出同意出版運營網絡游戲的批復文件及記載有游戲名稱、出版機構、運營企業和出版物ISBN號的網絡游戲ISBN號核發單。
綜上,游戲企業從事網絡游戲出版與發行業務的,需要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并且對應的網絡游戲需要完成前置審批手續。
三、 網絡游戲運營業務
網絡游戲出版后就進入了運營階段,根據《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網絡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絡,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文化部關于規范網絡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通知》( “《監管通知》”)中再次明確了網絡游戲行為的界定,《監管通知》第一條中明確了三種網絡游戲運營的行為:(1)網絡游戲運營是指網絡游戲運營企業以開放網絡游戲用戶注冊或者提供網絡游戲下載等方式向公眾提供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并通過向網絡游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的行為。(2)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通過開放用戶注冊、開放網絡游戲收費系統、提供可直接注冊登陸服務器的客戶端軟件等方式開展的網絡游戲技術測試,屬于網絡游戲運營。(3)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為其他運營企業的網絡游戲產品提供用戶系統、收費系統、程序下載及宣傳推廣等服務,并參與網絡游戲運營收益分成,屬于聯合運營行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當下的中國游戲市場環境中,大多數游戲企業都是采取聯合運營的方式,如果不具備相應的“牌照”,企業本身將會產生法律監管的風險。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根據《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從事網絡游戲上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二)確定的網絡游戲經營范圍;(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人員;(四)不低于1000萬元的注冊資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增值電信經營業務許可證》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
備案
根據《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對進口網絡游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絡游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準后,方可上網運營。國產網絡游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需注意國產網絡游戲實行獨家申報制度,即一款國產網絡游戲只能有一家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進行申報;聯合運營的網絡游戲,應當由該網絡游戲的著作權人進行申報;著作權人不從事該網絡游戲運營的,可授權一家聯合運營該網絡游戲的運營企業獨家申報備案。
綜上,從事游戲運營業務的企業,需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并就運營游戲完成文化部門備案程序。
總結
以上為大家總結了網絡游戲企業在從事研發、出版以及運營業務中分別需要哪些資質條件。企業如果想要開展網絡游戲相關的業務,就需要對此予以關注。